第一節   明初對外政策及東西洋之範圍

明初對外政策

公元1368年(元至正廿八年,明洪武元年),朱元璋即明太祖(1368一1398)在應天(今南京)稱帝,創立明朝(公元1368年一1644年)。同年明軍攻佔大都,元順帝北逃,蒙元覆亡。此後,明太祖一面繼續對付蒙元之餘部,一面掃除各地之割據勢力。至洪武二十年(1387年)方使全國復歸於統一。

明朝是漢人創立的最後一個皇朝,也是始終保持中華帝國所謂「天朝上國」威嚴的最後一個朝代。在西方資本主義文明興起之際,古老的中國在明代閃爍了它的最後的一道光輝,旋即步入長期衰微的時期。就對外關係而言,以中國為主體的傳統的古代中外交通也在明代呈現盛極而衰之徵兆。由於官方的重視與組織,明朝的海上對外交通一度以「鄭和下西洋」為標誌,而達到歷代之顛峰。它展示了永樂盛世大力對外開放的黃金歲月。不過明朝的對外開放並非始終一貫,而是經歷了實施海禁-  對外開放-趨向閉關的一個漫長之過程。
   
明朝創立伊始,鑑於當時北邊之蒙古仍是嚴重威脅,故無暇南顧。同時,方國珍、張士誠等割據勢力之餘部,仍時常出沒於東南海島間,甚至勾連倭寇為患,因此太祖雖屢屢遣使宣諭海外諸番,對來貢番國亦不無懷柔之舉,不過總的來說明初執行的是「海禁」政策,不征伐外國,也不提倡甚至限制海外貿易,嚴禁百姓同海外往來交通。

茲將明初對外政策之若干措施略述於下。

     (一)遣使宣諭諸蕃:朱元璋即位未幾,即遣使宣慰海外各國,收回前朝所頒之印綬冊誥,重頒新朝之印綬冊誥,並賜(大統曆》,以表其奉明朝之正朔而為藩屬。例如洪武元年(1368年)十二月壬辰,遣符寶郎偰斯奉璽書賜高麗國王。同時,又遣知府易濟頒詔於安南,昭告建國大明、改元洪武之事。洪武二年二月,遣吳用、顏宗魯、楊載等使占城、爪哇、日本等國,其賜爪哇國王之璽書有云「頒去《大統曆》一本,王其知正朔所在,必能奉若天道,俾爪哇之民安於生理」。同年,尚遣劉叔勉出使西洋瑣里(Cola, 在印度科羅曼德爾Coromandel海岸)。洪武三年八月,遣呂宗俊等詔諭暹羅,趙述等使三佛齊,張敬之、沈秩等使浡泥(Borneo),郭徵等使真臘。五年,復遣楊載以即位建元詔告琉球。

     (二)祖訓不征諸夷:洪武二年,太祖令編定《皇明祖訓),戒諭後世子孫切勿興兵輕犯外國,並列出十五個不征國名。其文略云「四方諸夷,皆限山隔海,僻在一隅,得其地不足以供給,得其民不足以使令。若其自不揣量,來擾我邊,則彼為不祥。彼既不為中國患,而我興兵輕犯,亦不祥也。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,貪一時戰功,而無故興兵,致傷人命,切記不可。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,累世戰爭,必選將練兵,時謹備之。今將不征諸夷國名開列於後:東北朝鮮國,正東偏北日本國,正南偏東大琉球國(指琉球群島)、小琉球國 (指臺灣),西南安南國、真臘國、暹羅國、占城國、蘇門答剌、西洋國(即瑣里Cola)、爪哇國、湓亨國(即彭亨Pahang)、白花國(故地有爪哇、蘇門答臘等說)、三佛齊國、浡泥國(Borneo)」。洪武四年,太祖又諭群臣曰「海外蠻夷之國,有為患於中國者,不可不討,不為中國患者,不可轍自興兵。……牒以諸蠻夷小國,阻山越海,僻在一隅,彼不為中國患者,朕決不伐之」。
   
     (三)限制朝貢貿易:古代諸蕃國往往遣使來華「朝貢」,而中國歷代王朝均有「回賜」。這種物品交流後來往往發展為在「朝貢」旗號下的一種雙邊貿易。明初,太祖雖允許各國貢使附載方物展開貿易,並經常給以高於貢品價值的「回賜」,即所謂「厚往薄來」。例如洪武四年曾詔諭免徵占城、高麗、三佛齊海舶之貨,以示懷柔之意。但這種措施只是為了表明其「宗主國」之地位,實則明廷當時對這種朝貢貿易是不勝其煩的。洪武初,曾設市舶司於太倉(今屬江蘇省﹐位上海西北面)、黃渡(今上海市嘉定西南),尋罷,復設於寧波、泉州、廣州。但洪武七年又罷福建泉州、浙江明州、廣東廣州三市舶司。至於朝貢貿易,亦逐漸多方予以限制,命限「三年一朝」或「五年一貢」。並規定安南﹑琉球每貢百人,多不過百五十人﹐安南貢品限十一種﹐須由廣西憑祥遞送入京﹔琉球貢品限二十四種,須自泉州入口。日本船止二隻、人止二百,貢品二十種,限從寧波入口,違例則以寇論。其他占城、暹羅、西洋諸國等﹐則指定由廣州入港。

     (四)實行勘合制度:對朝貢貿易限制的一種重要方法是實施所謂「勘合制」。洪武十六年(1383年),太祖以海外諸國進貢信使往來不實,乃令禮部置勘合文簿,發給諸國,俾有憑信稽考,以杜奸詐。勘合就是-種證件,一份發給 「朝貢」國或地區,一份留作底簿,但遇入貢,須呈繳勘合交各經過布政司比對,相合者方予發遣,冒偽者則拒之,並許擒之以聞。

     (五)嚴禁百姓出海:太祖一面限制朝貢貿易,一面嚴禁人民與海外諸蕃交通往來。洪武四年十二月,「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」,太祖並諭臣下曰「朕以海道可通外邦,故嘗禁其往來」。洪武十四年十月,又「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」。洪武二十七年(1394年)正月,「禁民間用番香番貨」。洪武三十年四月復「申禁人民無得擅出海與外國互市」。由此可見,終洪武之世一直嚴格執行著「海禁」政策,故史書常謂「明初定制,片板不准下海」。這種情況到永樂年間方有所轉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陳佳榮“南溟網”(http://www.world10k.com)_教學研究_《中外交通史》_
第七編  鄭和下西洋與明代之中西文化交流_  第一章  鄭和下西洋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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