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戰國七雄之中,除燕國外,其餘都由春秋五霸承襲或發展而來,不過韓、趙、魏及齊國之國君原來均係卿大夫,後因篡權受封而立。從戰國初年起,各大國之國君不論新篡或舊襲,都普遍推行變法自強。

魏之開國君主魏文侯(前455-前396年執政)任用李悝(前455-前395)為相,推行變法。李悝主張按「食有勞而祿有功」、「使有能而賞必行」之原則,把祿位授予有功之人,他認為「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」,故集各國法律之大成而撰《法經》。在經濟方面,李悝實行「平糴法」,提倡「盡地力之教」。魏文侯除重用李悝外,又任西門豹為鄴(今河北臨漳西南)令,大興水利,開鑿漳河十二渠;並用吳起(約前440-前381)為將,大力改革軍事制度。通過魏文侯的改革,魏國遂成為戰國時代的首強,一度稱雄於中原。但魏國之變法僅推行了兩世即半途而廢。

楚國至悼王時(前401-前381年執政),以吳起為令尹(即相國),推行改革﹐主要是壓制封建貴族,主張「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」,實行「罷無能,廢無用,損不急之官,塞私門之請」。此外,又「厲甲兵以時爭於下」,結果使楚國「南平百越,北併陳、蔡,卻三晉,西伐秦」,國勢頗盛。但楚悼王一死,吳起旋被朝中舊臣所殺,變法之事遂寢。

韓國在昭侯時(前362-前333年)用申不害(前385-前337)為相,實行變革。申不害重「術」,要求君主「因任以授官,循名而責實,操殺生之柄,課群臣之能」。韓在七國之中原較弱小,但因申不害「修術行道,國內以治」,故「終申子之身,國治兵彊,無侵韓者」。

齊國在威王時(前356-前320年),改革政治,納鄒忌等之忠諫,「謹修法律而督奸吏」,於是「齊國大治」,終威王之世「齊最強於諸候」。因此齊才能代替魏而稱雄於中原,並與西部的秦長期對峙。

趙國在烈侯時(前408-前387年)就作過一些改革,實行「選練舉賢,任官使能」,「節財儉用,察度功德」。後來趙武靈王時(前325-前299年)又進行「胡服騎射」的軍事改革,學習胡人,發展騎兵,加強軍力。故趙國在戰國後期一度強盛,能與強秦較一短長。

燕國自昭王即位(前311- 前279年),曾招攬人材,想改革一番,但收效甚微。因此﹐在戰國七雄之中,燕國是較弱的一個。

儘管各國普遍推行了變法革新,但大多數變法或則半途而廢,或則收效甚微,只有秦國的商鞅變法最為徹底而且卓有成效。商鞅(約前390-前338)原是衛國貴族的後裔,姓公孫,名鞅,又稱衛鞅,因變法有功被秦國封於商(今陝西商縣東南)。鞅自幼好刑名之學,曾投於魏相公叔痤手下,公叔痤在臨死前他推薦給魏王,但不受器重。後商鞅帶李悝之《法經》西行入秦,不久得到秦孝公的信任,被任命為左庶長,主持秦國變法。秦孝公三年(前359年)和十二年(前350年),商鞅兩次頒佈變法之令,其內容可歸納為如下數點:

     (一)廢除世卿世祿制度:過去貴族及其子弟「有罪可以得免,無功可以得尊顯」,商鞅則規定國君的親屬沒有軍功的不能列入宗室的屬籍。他把秦爵重定為二十級(公士、上造、簪梟、不更、大夫、官大夫、公大夫、公乘、五大夫、左庶長、右庶長、左更、中更、右更、少上造、大良造、駟車庶長、大庶長、關內侯、徹侯),有功者可賜爵,並按不同等級佔有不同的田宅、奴婢,以及享用車騎、衣服等。無功者雖富也不能尊榮。但二十級中,唯有最高的徹侯才能受封而擁有食邑,其餘只是拿薪俸食祿而已。
     (二)獎勵軍功,禁止私鬥:凡為國立下軍功者,不論出身,依功勞大小分別授予爵位、田宅。如斬敵首一個可賞爵一級或授以五十石俸祿的官。在鼓勵為公而戰同時,嚴禁私鬥,違者按情節輕重,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。
     (三)編定戶籍,實行連坐:境內居民無論男女老幼均登入戶籍,以五家為「伍」,十家為「什」,相互監視。一家犯法,十家連坐,知情不舉者處以腰斬,告發者則賜爵一級,藏匿奸人者如同在前線投敵一樣受罰。旅店不得收留沒有官府憑證的人住宿,否則店主也得連坐。
     (四)推行縣制,加強君權:商鞅大力推行君主集權的行政制度,即由國君直轄的縣制。他把全國鄉村城鎮合併為三十一縣(一說四十一縣)。縣設令和丞,由國君任免。
     (五)重農抑商,獎勵耕織:重本(農)抑末(商)。禁止棄農從商。凡努力本業而「致粟帛多者」,可免除傜役或租稅;不努力耕作,和棄本逐末者,全家罰為奴。另還招徠韓、趙、魏三國的無地農民至秦墾荒,供給土地住宅,免其三世勞役及兵役。又規定民有二子以上而不分家者,「倍其賦」。
     (六)允許土地私有買賣:廢井田,開仟陌,亦即取消西周以來的貴族上地佔有制,承認土地私有權,允許土地自由買賣,獎勵墾荒,由國家按土地多少徵收土地稅。
     (七)統一度量衡:「平斗桶、權衡、丈尺」,即統一度、 量、衡制度。迄今尚存之「商鞅方升」即當時頒行的標準量器, 其一升約含今零點二公升。
     (八)改革舊風俗:如禁止父子兄弟男女老幼同寢一室。
     (九)燒詩書,禁游說。
     (十)把首都遷至咸陽。

公元前338年,秦孝公去世,子惠文王繼位,時一批反對 改革的大臣誣商鞅謀反,鞅被迫出亡,後被捕車裂而死。儘管如此,商鞅的各項變法措施依然在秦國貫徹下去,誠如韓非所云:「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敗也」。

商鞅變法對秦國以及後來的秦朝具有重大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。原來秦國僻處西戎,在政治、經濟、軍事等各方面較之中原大國要落後很多,「君臣廢法而服私,是以國亂、兵弱而主卑」,受到魏、楚之侵迫。秦的外交地位也頗低,不能參與中原各國之盟會,各國均以「夷狄遇之」。可是自經商鞅變法之後,秦之國內「道不拾遺,山無盜賊,家給人足。民勇於公戰,怯於私鬥,鄉邑大治」,結果秦一變而躍居為「國治而兵強,地廣而主尊」之強國。還在變法期間,秦已屢屢出兵攻擊當時東方的強國魏了,不僅收復河西失地,還攻陷魏的舊都安邑,俘虜了魏將公子卬。此後,秦更進一步與東方的齊相對峙了,打敗了齊、楚、趙等強國,最後併吞六國,完成了全國一統的大業。總之,秦從西部的落後國家,一下于變成「東雄諸侯」、「天下無敵」的強國,關鍵在於商鞅變法。正是商鞅在經濟、政治、軍事等方面的改革,使秦民富國強,奠下了秦始皇統一六國的基礎。而商鞅所推行的縣制及戶籍法等,對秦朝及後世的中央集權制度,影響亦頗為巨大。

中國歷史上,倡言變法推行改革者良多。同在戰國時代,各國之主持變法者更比比皆是、不乏其人。然何以商鞅變法能進行得比較徹底、取得較大之成效呢?商鞅變法成功之因素,約有下列數端:
      1.符合時代要求:當戰國時代來臨之際,封建制度已日益趨於崩潰,天下權力重心不斷下移,貴族階級逐漸沒落。同時幾個大國並立爭雄的形勢,又要求各國國君改革內政、任人唯才、講求實效、加強君權。因此需要有一種適應時代潮流的制度,既能夠有利於加強國君的權力又便於打破階級的限制,大膽提拔人材。能如此即可自保或稱雄,否則必為強者所併滅。商鞅之變法正為適應此客觀形勢之需要而出現。
      2.改革決心較大:在整個變法過程中,無論秦孝公或商鞅,都有很大的決心,故能克服各種阻力堅持到底。縱使太子犯法,也「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師公孫賈」,以免「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」。
      3.阻力比較弱小:商鞅變法當然也遇到秦國守舊的貴族之阻撓和反對,否則商鞅本人也不會被車裂而死。但是和中原各國比較起來,僻處西陲的秦國所受的封建影響要小得多,反對變法的頑固守舊勢力也相對地弱一些,故商鞅才能在前後二十一年之內一貫地堅持變法。
      4.變法深入人心:商鞅在推行變法時。首先取信於民,做到言必信、信必行。變法之初,言法令之不便者很多,但「行之十年,秦民大悅」。到了後來,連 「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」。正因為如此。所以商君雖死而其法未敗。
      5.步驟循序漸進:商鞅推行變法的步驟比較穩妥,不急於求成,而是分兩次頒佈法令,前後間隔九年。如先用戶籍法加強基層統治,進而大力推行縣制﹔先獎勵耕織、發展農業,爾後廢井田、開仟陌,改變土地制度。這也使其改革能立於不敗之地。

商鞅變法和北宋的王安石變法,大概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兩次變法,然前者成功、後者失敗,其因與列國競爭或中央一統之不同有關。商鞅變法之際,諸國並立,一國國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圖強並打倒敵國,可謂變法成則國存、變法敗則國亡,大有只許成功、不許失敗之勢。而王安石時代,北宋實行了高度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,改革僅為挽救時弊、富國強兵,其迫切性自大大不如戰國,況全國吏治敗壞、積重難返,保守勢力又過於頑強,終於落得失敗結局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陳佳榮“南溟網”(http://www.world10k.com)_教學研究_
《中國歷代之興治亂衰亂亡》第五章_東周之紛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