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在歷史上同漢、唐、明一樣﹐是個盛朝。但它並非漢族所建,而且是中國歷史上最後的一個王朝,其前半期之對外關係同歷代不無相似之處,而後半期則面臨著史無前例之問題,即淪為歐、美列強宰割下的準殖民地。清代後半期屬於近代,彼時之中外關係不在本書探討之列。本章所敘係截至1840年中英鴉片戰爭為止之清代對外交通。
明朝末年,朱姓天下被四起之民變弄得七零八落、搖搖欲墜,同時滿洲又崛起於東北,使明朝處在內憂外患的夾攻之中。萬曆四十四年(1616年),女真族愛新覺羅努爾哈赤(即清太祖,1616-1626)創建了「後金」國。崇禎八年(1635年),其子皇太極(即清太宗,1626-1643)廢女真舊名,定族名為「滿洲」,次年又改後金之國號為大清,以盛京(今瀋陽)為都。到了崇禎十七年(1644年),李自成軍攻陷北京,明朝覆亡,而滿洲亦於同年進入山海關,以北京為首都,於是滿族所建之清朝(1644-1911年)乃得以入主中原、君臨全中國。
清代前期朝廷在對外關係方面,基本上執行一種「閉關自守」之政策,嚴格推行海禁,限制對外貿易,禁止西人傳教。這種閉關政策之推行,首先決定於中國固有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結構,它造成歷代皇帝之固步自封、狂妄自大,如乾隆帝(1735-1795)敕諭云,「大朝物產豐盈,無所不有,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,特因天朝所產茶葉、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(指英國)必須之物,是以加恩體卹」,嘉慶帝(1796一1820)也是一樣的口吻,其上諭謂「天朝富有四海,豈需爾小國些微貨物哉?」。自給自足經濟造成的自大自守正是歷代許多皇帝屢屢推行「海禁」之基礎,也是中國社會千百年來停滯不前、進步甚微之原因。
清廷推行「閉關自守」還有一個重大的政治原因,即害怕人民同外國接觸。清初,因東南沿海抗清活動頻繁.遂厲行海禁,不許百姓下海。此種情況歷史上一些朝代建立之初也曾出現過,不過一俟統治鞏固就往往對外實行「開放」,可是清朝與前不同,雖經歷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之三個盛世,大致仍實行閉關之政策,此乃清朝本身內外條件所決定。一方面,清朝本身係滿族所建,其統治者深知本族之文化同漢族文明相去甚遠,故刻意加以防範。另方面,清朝取代明朝恰值近代歐洲國家勃興之際,西方文化正逐漸超過東方漢族之文明,滿清統治者更擔心漢族人民接受西方之民主自由思想,起而推翻其統治。
清朝政府所實行的「閉關自守」政策,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:
(一)嚴格推行海禁:清初,東南沿海之民眾在鄭成功(1624-1662)、張煌言(1620-1664)等之領導下展開抗清鬥爭。清廷為防範漢人之反抗,堅決施行海禁,嚴禁人民下海,即所謂「寸板不許下海」、「片帆不准入口」。順治時規定凡有船隻私自下海,不論軍民一律奏聞處斬,貨物入官。康熙間雖略略放寬,仍規定出海雙桅船之樑不超過一丈八尺,船工不超過二十八人,載重量不過五百石,等等。
(二)減少海關口岸:清朝在入關伊始,將對外通商口岸限定在澳門一地。平臺以後,海禁略有放寬,於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宣佈在廣州、漳州、寧波、雲臺山分別設立粵海關、閩海關、浙海關、江海關。這是中國設置海關之始,標誌著唐宋以來市舶制度之結束。據夏變次《中西紀事》 載,「 國朝康熙二十二年 (1683年) 滅鄭氏,臺灣平。越二年(1685年),疆臣請開海禁,報可。於是設榷關四,在於粵東之澳門、福建之漳州府、浙江之寧波府、江南之雲臺山」。但到了乾隆廿二年(1757年),清廷又取消r江、浙、閩三處之對外通商口岸,僅留廣東之粵海關一處,實行單口貿易管制,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840年鴉片戰爭為止。不過所謂粵海關並非只管廣州一地,而是管轄廣州大關、澳門總口及惠州、潮州、雷州、瓊州、高州等口,其中主要的是廣州大關與澳門總口。
(三)控制進出貨品:清初對出口商品實行諸多限制,如康熙間禁止炮械、軍器、火藥、硝磺之貿易。至雍正九年(1731年)連鐵鍋之類的鐵器也在禁止出口之列。此外,大米、豆麥、雜糧、書籍、馬匹也被禁出口。甚至連漢、唐以來傳統的出口商品絲綢,清廷也大加限制.如規定精絲不准出口,粗絲、綢緞限量出口。
(四)限制外國商人:清廷極怕外國人與中國民眾特別是沿海居民接觸,「滋擾生事」。康熙帝曾下諭云「海外如西洋等國,千百年後,中國必受其累,國家承平日久,務需不忘危」。順治和康熙初年,荷蘭、葡萄牙曾遣使來京要求開放通商,但清廷凡「非係貢期,概不准其貿易」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年),曾制定了《防夷五事》,禁止外商在廣州過冬等等。嘉慶十四年(1809年)又有《民夷交易章程》六條。道光十一年(1831年)有《防範夷人章程》八條。
(五)實施公行制度:唐、宋以後之市舶司原集管理、經營外貿於一身,但清初所設之海關只管理外貿,至於經營事宜則交公行辦理。公行係清代廣州對外貿易商(又稱「洋商」、「行商」或「官商」)的同業公會。它們經政府特許,可開設洋行以壟斷對外貿易之經營,如辦理外貨報關納稅、經營一切進出口貨之買賣、向外國商人傳達政府法令並加以管理。大約廣州的洋行一度有十三家,故俗稱 「 十三行 」,它們在康熙五十九年 (1720年) 建立了行會組織亦即「公行」。公行後一度解散,乾隆廿五年(1760年)又恢復並訂有行規,成了清廷對外貿易的代理機構。據梁廷柟的《粵海關志》稱,「國朝設關之初,番舶入市者僅二十餘坨,至則勞以牛酒,令牙行主之,沿明之習,命曰十三行。……乾隆初年,洋行有二十家,而會城有海南行。至二十五(1760年),洋商立公行,專辦夷船貨稅,謂之外洋行」。
(六)禁止西人傳教:明末清初,天主教在華影響漸大,康熙初年全國有十三省近三十個城市設立天主教堂,教徒達十餘萬。天主教士對傳播西學頗有貢獻,然其中一些人參與搜集情報、干涉中國內政,清廷又怕西人與中國民眾接觸,故逐漸禁止其傳教。康熙八年(1669年),規定教士可自信其教.但不得設堂傳教,後來又下諭重申禁令。康熙五十九年(1720年)批示「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。禁止可也。免得多事」。雍正間又進一步禁斷天主教,使各省教士俱安置澳門,令其附舶歸國。乾隆末年,又制定西洋人傳教治罪之條例。
陳佳榮“南溟網”(http://www.world10k.com)_教學研究_《中外交通史》_
第八編 清代前期之中外關係_ 第一章 清代前期對外交往概況